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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家网信办宣告《促使和楷模数据跨境滚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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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青年报客户端首都3月2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3月22日晚,我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人才、货物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为了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危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优化调整。

《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危评估申报标准,提出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可能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危评估。

《规定》规定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危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世界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可能者重要数据的;二是在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可能者重要数据的;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提供个人信息的;四是按照依法制(Legal System)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Nature)人的生命健康(Health)和财产安危,确需向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规定》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我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站安危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我国网信部门、我国数据管理部门备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危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规定》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危评估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提供个人信息可能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提供重要数据,可能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可能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同时,明确了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可能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可能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规定》同时对数据出境安危评估的有效期限和延期申请、数据安危保护义务和监督管理责任、与数据出境安危管理其他规定的衔接适用等作了规定。

国家网信办;数据;规定;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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